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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17:52瀏覽次數:6046次作者: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失業了
卻領不到失業保險金
參保多年
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
和鵬法君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吧!
案情簡介
2021年8月,朱某入職一項目工程公司,任職崗位為監理工程師。2022年10月,公司以朱某違反公司《工程監理部管理制度》及《監理人員工作守則》為由,與朱某解除勞動關系。
朱某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之間未找到工作,其向社保部門申請失業保險金,但系統申請界面顯示“該人員不是失業人員,不符合辦理”,因此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朱某找公司詢問原因,才得知公司在辦理離職時,在單位社保系統里將朱某的社保停繳原因選擇為“本人自離”,且因朱某于2023年3月已再就業,保險原單位的暫停參保原因已無法修改。
于是,朱某訴至法院,請求公司向其賠償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法院審理
朱某系被公司辭退,符合《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申請失業保險金的情形,由于公司在社保系統中錄入的解除合同原因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導致朱某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公司在此過程中存在過錯,故公司應當賠償朱某在此期間未領取失業保險金造成的經濟損失。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結合朱某參保累計期限及朱某的失業時間,法院判決公司應賠償朱某相應失業保險待遇損失。該判決已生效。
鵬法君說法
失業保險金是指在勞動者失業后,由失業保險基金以貨幣形式支付的失業保險待遇,主要用于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旨在幫助失業人員渡過難關,減輕生活壓力和心理負擔,讓其更好地面對失業帶來的挑戰。
鵬法君提醒,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繳費基數,按時、足額為勞動者參加失業保險。在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應當及時為勞動者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據實寫明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告知其享有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若違反上述規定,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相應的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照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據實寫明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告知其享有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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