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2024-02-26 17:03瀏覽次數:2726次作者: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平臺經濟的發展,網絡主播、網約車司機等大批新就業形態出現。大量形式靈活的工作崗位成為吸納就業的重要“蓄水池”,有關數據顯示,我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已達8400萬人。
然而,不少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埋頭工作的同時,卻也對自身的勞動權益保障充滿了困惑與不安。
人社君借助今天的這起“主播與經紀公司勞動爭議案”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普普法!
案情簡介
2018年11月29日,李某與某文化傳播公司訂立為期2年的《藝人獨家合作協議》,約定該傳媒公司擔任李某的經紀人,為李某提供網絡主播培訓及推廣宣傳,李某有權參相關商業活動的策劃過程、了解直播收支情況,并對個人形象定位等事項提出建議,李某則在傳媒公司指定的2家平臺進行直播,直播內容和時間均由李某自行確定,并約定:
李某每月獲得各直播平臺后臺禮物累計價值5000元,可得基本收入2600元;
超過5000元部分由公司和李某進行四六分成;
超過9000元部分進行三七分成;
超過12000元部分進行二八分成。
在雙方均嚴格履行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李某每天直播時長、每月直播天數均不固定的情況下,月收入均未超過3500元。
2019年3月31日,因收入較低,李某單方解除《藝人獨家合作協議》,并以公司未繳納社保費用為由要求某文化傳播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某文化傳播公司以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拒絕支付,隨后,李某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支持文化傳播公司的拒絕支付經濟補償行為,李某不服,訴至法院。
審理過程
一審
李某與某文化傳播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理分析
人社君,該公司對李某的管理屬于勞動管理嗎?
某文化傳播公司作為李某的經紀人,雖然安排李某在指定的平臺從事直播活動、創造收益,但李某對直播時間及內容有自主決定權,且李某對相關的商業規劃有參與權、對其創造的經濟收益有知情權、對個人形象有建議權,雙方還“階梯式”分配收益。可見李某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是單純地服從某文化傳播公司的工作安排,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與某文化公司平等協商的權利,雙方之間平等協商的法律特征較從屬性更明顯,不符合《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管理與被管理關系的特征。因此,應當認定李某與某文化傳播公司之間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并非勞動關系。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網紅經濟的迅速發展,大量網絡主播經紀公司也應運而生。與傳統演藝業相比,網絡主播行業具有更強的靈活性、互動性、可及性和價值多元性,經紀公司“造星”周期和“投資-回報”周期也相應縮短。薪資結算方式較為靈活,同時平臺也賦予勞動者一定的工作自主權,使得勞動關系識別困難。因此,判斷勞動關系是否存在時不能僅根據雙方簽訂的合作、承攬協議等民事合同,而應當根據用工事實和勞動管理程度,綜合考慮勞動者對工作時間和工作量的自主決定程度,勞動過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勞動者是否需要遵守有關工作規則、勞動紀律和獎懲管理辦法,勞動者工作的持續性、勞動者能否決定或改變交易價格等因素據實認定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來源: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