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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2 11:32瀏覽次數:27457次作者:天津勞務糾紛律師
在勞務關系中,接受勞務者解除勞務合同,提供勞務者能否索要經濟補償?看看天津勞務糾紛律師怎么分析!
【典型案例】
王某某于2009年12月30日退休并于2010年1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2012年1月28日,王某某入職北京高美公司,在天津某物美超市從事保潔工作。2013年5月31日,因北京高美公司項目停止營業,要求王某某回家待崗,此后王某某未再到崗工作。
2013年10月15日,王某某就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等事項以北京高美公司為被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因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定】
本院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是當事人主張勞動關系項下相關權利義務的前提。本案中,王某某于2009年12月30日退休并于2010年1月開始享受退休待遇,此后王某某入職北京高美公司處從事保潔工作,雙方形成勞務關系,不再具有勞動關系。而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等均以勞動合同法為依據,王某某主張其退休后的上述事項,并無法律依據,本院無法支持。
【律師評析】
天津勞務糾紛律師:眾所周知,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是兩種不同的用工關系。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雖只一字之差,但不同法律關系所對應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可謂天壤之別,這是因為,勞動關系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而勞務關系卻受《民法總則》《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法規的調整。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符合該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然而,上述規定對于處理勞務關系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務合同糾紛并不適用。本案中,王某某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故其與天津某物美超市不能建立勞動關系,只能按照勞務關系處理。首先,因王某某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終止的,不在《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之中;其次,在2010年1月之后王某某與天津某物美超市之間成立勞務關系,此后除非雙方對于支付經濟補償的問題有特別的約定,否則王某某要求天津某物美超市支付經濟補償,是沒有依據的。
當然,在勞務關系中,如果當事人達成了解除勞務關系需支付補償或者賠償的有關約定的話,也是合法有效的,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同樣可以該有關約定為依據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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