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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14:58瀏覽次數:17202次作者:天津勞務糾紛律師
【案例一】
2014年6月,天津雅潔公司招錄退休人員蔚xx從事保潔員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務協議,后天津雅潔公司指派蔚xx至中鋼集團從事保潔工作。2015年5月29日中午12時許,蔚xx在完成了上午的保潔工作后、中午就餐之前,在其負責衛生保潔工作的休息室內的浴室洗澡,期間不慎摔倒受傷。后蔚xx以天津雅潔公司等為被告,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
【法院認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蔚xx從事的是保潔工作,蔚xx稱在入職時天津雅潔公司領班就告訴蔚xx休息室和浴室是為保潔員配備的,中午吃飯前可以洗澡,而且每天所有的保潔員和領班都在那洗澡。所以蔚xx認為浴室也屬于工作場所。對此,本院認為,蔚xx從事保潔工作,其工作性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蔚xx在上午從事保潔衛生工作后,在其提供保潔區域的浴室內清潔個人衛生,是為了保證自身的干凈整潔,便于與其他職員共同就餐,且蔚xx本身亦沒有離開其所服務的場所,故蔚xx在浴室內清潔個人衛生與履行工作內容具有一定的內在關系,天津雅潔公司作為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
2014年4月2日,趙x與天津安保公司簽訂《勞務協議》,后天津安保公司安排趙x到聯通南開公司靈隱道營業部從事保安工作。2014年11月1日中午13時至14時左右,趙x在該營業部突發疾病暈倒在衛生間內,2014年11月8日病故。2016年,趙x的近親屬以天津安保公司、聯通南開公司等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法院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侵權法理論中的損害,即損害后果是指因他人的加害行為或其他物的危險發生而對受害人產生的人身或財產方面的不利后果,通常是指來自于外界的人身損害,在這種情況下,雇主當然要根據過錯責任大小相應的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依據雙方當庭陳述及原告提供證據,可證實趙x的死亡與其所從事的勞務工作并無必然因果關系,因此并非天津安保公司過錯責任,而是屬于自身機能變化因疾病發作而導致人身死亡,故不屬于侵權法意義上的損害后果,即不能適用該司法解釋進行賠償。現原告要求四被告連帶賠償各項損失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評析】
天津勞務糾紛律師:關于是否應認定為工傷的問題,由于《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法律、司法解釋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通常可以適用有關規定直接進行認定。而是否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從事雇傭活動”,只能根據該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結合具體案件情況進行判斷。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九條第二款“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的規定,在認定雇員是否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時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一)雇員從事的勞務活動是否在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這是首要審查事項。同時,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超出授權范圍的,則從表現形式是否為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之間是否具有內在聯系進行判斷。這需要結合行為的內容、行為發生的時間、場所以及行為的名義和目的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如案例一中,蔚xx清潔個人衛生屬于從事雇傭活動的延續,事發時的浴室屬于工作場所的延伸,其清潔個人衛生的行為雖然不是直接從事勞務活動,但卻與其所從事勞務活動之間存在內在關聯,故法院認定蔚xx系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
(二)雇員遭受人身損害的結果與所從事勞務活動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如果雇員遭受人身損害與其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之間不存在必然因果關系,也不應認定為《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如案例二中,趙x暈倒、死亡均系由于其自身突發疾病所致,難以認定與其從事勞務活動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故法院最終認定趙x并非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當然,如果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范疇,根據該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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