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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16:48瀏覽次數:23834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電話咨詢服務中心
部分企業人事專員來電咨詢,所在企業在職職工因病非因工死亡,死亡職工生前供養不滿16周歲正在中學就讀的孩子。問:此類情況,企業應支付哪些喪葬待遇?
一、喪葬費
依據《批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五部門關于建立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發布及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正常調整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8]17號)第3條第7款規定: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職工、離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喪葬費,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2個月計發,即:2014年標準為4260×2=8520元。
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1.適用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1953]規定: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者,列為該勞動者的供養直系親屬;
2.標準:依據《關于廢除現行工資標準后計算職工保險福利待遇的通知》(津勞險[1995]111號)規定:供養一人者,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6個月計發的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即:2014年標準為4260元×6個月=25560元。
綜上所述,該用人單位應支付喪葬費為8520元;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為25560元;共計34080元。
(來源: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原標題: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喪葬待遇問題;發布時間: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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