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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0 11:42瀏覽次數:8716次作者: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粵高法〔2023〕105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適用問題的通知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相關人身損害賠償數額應當按照一審辯論終結時政府統計部門發布的上一統計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考慮到省法院往年轉發相關統計部門公布的統計數據客觀上存在滯后,部分法院根據省法院轉發通知時間適用具體賠償標準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研究,省法院從今年起不再轉發年度賠償計算標準,相關統計數據由當事人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根據政府統計部門發布信息自行查詢提供。
另外,由于統計口徑調整,政府統計部門今年不再發布國有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對于喪葬費的賠償標準統一按照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六個月總額計算(經濟特區標準不同于省內平均標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處理)。
特此通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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