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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7 14:40瀏覽次數:27121次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天津勞動法律師解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競業限制糾紛和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是否屬于勞動爭議?在處理程序上有何不同?
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11年4月1日施行)的規定中,將競業限制糾紛歸入勞動合同糾紛項下,亦即競業限制糾紛屬于勞動爭議,在處理程序上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應當先經過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序,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歸入第五部分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的子項不正當競爭糾紛項下,亦即侵害商業秘密糾紛屬于普通民事糾紛,在處理程序上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發生侵害商業秘密糾紛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實踐中,還存在既涉及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又涉及侵害商業秘密的復合型糾紛,應當如何處理?如果嚴格區分的話,競業限制糾紛是屬于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所產生的糾紛,而侵害商業秘密糾紛屬于侵權糾紛,確實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甚至案件當事人也不完全相同。且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規定,兩類案件的案由不同、處理程序也不相同。
一、在勞動仲裁或者訴訟案件中,只審理因競業限制引發的爭議事項,因勞動者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侵害商業秘密造成用人單位損失引發的爭議事項,由用人單位提起民事訴訟另案解決。
【典型案例】
2013年11月16日,郭xx在天津泰壽興公司入職。2015年6月17日,郭xx辭職,并書寫了《辭職信》和《離職保證書》,郭xx承諾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后因郭xx擔任與天津泰壽興公司具有競爭關系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經過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序后,天津泰壽興公司以郭xx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為由提起競業限制糾紛的民事訴訟,要求郭xx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并賠償10萬元,以及要求郭xx賠償經濟損失154651.86元。
【法院認定】
本院認為,因天津泰壽興公司主張的事實中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該案由不屬于本院管轄范圍,經本院釋明,天津泰壽興公司主張只起訴涉及競業限制的部分,本院對此予以審查。
二、用人單位已經對勞動者提起商業秘密侵權之訴的,可另案就競業限制糾紛申請勞動仲裁;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同時就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給其損失申請勞動仲裁的,將被認定為重復訴訟。
【典型案例】
李xx在天津芯碩公司從事副總經理工作,2014年5月31日,李xx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李xx在離職后加入江蘇影速公司。
2015年6月10日,天津芯碩公司對李xx、江蘇影速公司、無錫影速公司提起訴訟,主張三被告共同構成商業秘密侵權,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45萬元。
2015年6月11日,天津芯碩公司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李xx在內的7名員工分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事項為:要求李xx賠償天津芯碩公司因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給其造成的損失148000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了天津芯碩公司的仲裁請求,后訴至法院。
【法院認定】
本院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的屬于違反保密義務及競業限制約定勞動者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而非損害賠償責任;第九十條則規定了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及競業限制約定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本案涉及的是商業秘密侵權,通過勞動爭議案件解決的前提條件是天津芯碩公司主張其擁有的所謂商業秘密已被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在此情形下,可以通過勞動爭議案件追究具體實施損害行為的勞動者的責任,但本案顯然不具備上述條件。鑒于天津芯碩公司已經在另案中通過對被告李xx、江蘇影速公司、無錫影速公司提起訴訟,主張共同構成商業秘密侵權,因此,可以講,天津芯碩公司對于以訴訟方式維護其所謂商業秘密權利已經做出選擇,即商業秘密侵權之訴,現天津芯碩公司又在本案中對李xx提出勞動爭議之訴,確屬重復訴訟。結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件研討會紀要》第10條的規定,即“企、事業單位員工離職后違反保密合同的約定,侵犯原所在單位商業秘密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依據保密合同或合同中的保密條款,獨立提起保密合同糾紛訴訟。該類案件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不受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的限制”。據此,天津芯碩公司對李xx提起勞動爭議之訴顯然不妥,其起訴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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