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2017-10-02 15:24瀏覽次數:22071次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天津勞動法律師: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應當先舉證證明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
【典型案例】
2009年6月22日,王xx在天津賽恩公司入職,從事法務主任工作。同日,雙方簽訂《天津市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書》一份。2009年8月4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2014年9月11日,王xx申請勞動仲裁,因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訴至法院,要求天津賽恩公司支付2009年8月至2011年8月競業禁止合同約定的經濟補償費9.6萬元,并依法支付賠償金。
天津賽恩公司辯稱,其與王xx未簽訂過競業限制協議,王xx從事法務工作,并不參與公司實際經營管理,所以也涉及不到生產和業務部門的技術信息,王xx從事法律工作,與其經營業務也不存在競業情形。
【法院認定】
一審法院:關于王xx主張的競業禁止補償金及賠償金一節,王xx不能證明雙方已簽訂了競業禁止合同,王xx該項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關于王xx主張的競業限制的補償金及賠償金。因王xx不能證明其與天津賽恩公司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約定了競業限制的補償金,故本院對王xx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評析】
天津勞動法律師: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應當先就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競業限制約定提供證據加以證實,因為雙方存在競業限制約定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的前提。同理,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經濟損失的,亦應先就其與勞動者之間存在競業限制約定提供證據加以證實,同時還應舉證證明勞動者實施了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行為。這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規則。另外,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僅約定了競業限制未同時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實際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的,可以按照《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六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5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