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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3 20:52瀏覽次數:17420次作者: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穗人社函〔2019〕1036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委政法委、區人民法院、司法局、財政局、總工會、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
為深入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央綜治辦關于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5〕5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完善多元處理機制的意見》(人社部發〔2017〕26號)和廣東省八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完善多元處理機制的意見》(粵人社發〔2018〕38號)等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制,提高調解仲裁工作質效,維護勞動人事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健全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協商處理機制
(一)加強勞動人事法律法規宣傳培訓。將勞動人事法律法規宣傳納入全市法治宣傳教育內容,通過以案釋法、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仲裁建議書和司法建議書,引導用人單位自覺加強勞動人事法律風險防范。加大運用新媒體宣傳勞動人事法律法規力度。每年5月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開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宣傳月活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每年度開展“陽光仲裁庭”“送法到企業”“約談爭議多發頻發單位”活動。進一步拓展人民法院法制巡回宣講活動范圍,通過庭審公開直播、文書充分說理、發布典型案例等形式,發揮樹立規范的普法作用。工會每年組織企業工會工作人員開展勞動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培訓,加強對職工的普法宣傳,提升職工依法理性維權的意識和能力。工商聯、企聯等企業代表組織每年組織企業、商(協)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開展勞動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培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工會和工商聯、企聯等企業代表組織每年至少聯合開展一次“進園區、進企業、進社區”專項宣傳活動,在全社會形成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的良好氛圍。
(二)引導用人單位建立和完善內部協商調處機制。鼓勵支持用人單位積極參與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創建活動,引導用人單位規范用工管理,加強人文關懷,改善用工環境,強化源頭治理。推進企業普遍建立職工代表大會,認真落實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在企業發展重大決策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上的重要作用。發揮企業黨組織、群團組織在推動企業發展、凝聚職工群眾、促進和諧穩定中的作用。推進企業民主管理和法治文化建設,引導用人單位建立勞動人事關系內部協商溝通機制和職工參與決策的管理機制,探索和推行經理接待日、勞資懇談會、總經理信箱等多種形式的對話溝通活動,暢通職工訴求表達渠道。特別是在分流安置職工等涉及勞動關系重大調整時,廣泛聽取職工意見,依法保障職工權益。發揮單位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工會法律顧問在預防化解勞動人事爭議方面的作用,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內部申訴、協商回應制度和爭議和解機制。發揮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作用,及時調處用人單位和員工的勞動人事爭議,確保勞動人事爭議切實化解在一線和萌芽狀態。
(三)建立集體勞動爭議預警機制。發揮社區工作者、平安志愿者、村(社區)人民調解員和村(社區)法律顧問、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勞動關系協調員、勞動保障監察網格管理員、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等在預防化解勞動人事爭議的作用,建立集體勞動爭議預警信息采集制度。按照我市網格化管理有關程序將集體勞動爭議事件信息上報工作納入基礎網格事項,加強基礎網格員與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員互動,基礎網格員排查上報的集體勞動爭議事件通過網格化管理系統分派給街鎮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進行處置。
二、健全多層次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網絡
(四)健全多元化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體系。充分發揮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作用,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形成街鎮基層調解組織為主,企業、行業等調解組織為基礎,三方聯合調解中心為補充,相關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多元化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體系。
(五)建立完善街鎮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各街鎮建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由街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承擔日常工作。依托街鎮綜治中心開設勞動保障法律咨詢、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等服務內容。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調解勞動人事爭議,在勞動爭議多發的街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可設立專門的服務窗口,及時受理并調解勞動爭議。
(六)大力推進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總工會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推動300人以上(含300人)已建立工會的企業普遍成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職工人數300人以下的企業,可以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也可推舉企業和職工共同認可的職工代表擔任調解員,負責與企業經營者、職工以及街鎮(社區)、行業商(協會)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溝通協調,預防和解決爭議。
(七)指導建立行業性、區域性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總工會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推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行業建立行業主管部門及事業單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和工商聯、企聯等企業代表組織指導和推動行業商(協)會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重點推進爭議多發的制造、餐飲、建筑、商貿服務和民營高科技等行業商(協)會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人力資源部門聯同主管部門或屬地管理部門在各工業園區、其他功能園區以及小微企業密集的樓宇推動建立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三、完善專業性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機制
(八)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調解。鼓勵和支持法學專家、律師以及退休的法官、檢察官、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仲裁員等社會力量參與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有條件的可設立調解工作室。鼓勵支持3A級以上具有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職能的專業性社會組織,參與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建立集體協商調停員制度,選聘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經驗豐富的調解員組建調停員隊伍,在發生較大社會影響集體協商爭議時開展調停工作。
(九)完善三方聯合調解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加強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統籌指導和管理監督,會同總工會和企聯、工商聯等企業代表組織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勞動人事爭議聯合調解中心。市、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聯合調解中心應積極推進勞動人事爭議聯合調解工作。引導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在申請仲裁前主動選擇、自愿接受調解服務,順利承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受理案件的先行調解和委托調解,減輕雙方當事人仲裁和訴訟負累,提高調解的針對性和成功率,及時便利高效調處勞動人事爭議,達到“案結事了人和”的目的。加強三方溝通協調,重大案件應進行集體研究,聯合開展調解。
(十)完善調解工作制度。各類專業性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的設立和人員組成情況要在設立后一個月內向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查。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將本地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名冊每年至少向社會集中公布一次,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收集各區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名冊后向全市發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工商聯推進非公有制企業、商會(協會)勞動爭議預防調解示范建設,引領廣大非公有制企業、商會(協會)調解組織在勞動爭議預防調解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推進基層調解組織建設綜合示范單位活動,組織召開調解工作現場會、經驗交流會,推進基層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不斷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受理登記、調解處理、督促履行、告知引導、回訪反饋、檔案管理、統計報告等制度。
四、創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制
(十一)推進仲裁機構標準化建設。進一步健全完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工作制度,發揮委員會成員單位作用。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建設,按照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基本公共服務項目清單”要求,不斷改善仲裁服務條件,推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標準化建設。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統一工作服裝,仲裁人員、記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要著工作服,佩戴仲裁胸徽,提高仲裁服務規范和工作效能,增強仲裁社會公信力。
(十二)完善仲裁辦案制度。依據仲裁辦案基本制度目錄清單,完善辦案流程及辦案機制,提高爭議調處效能。創新仲裁調解制度,可在仲裁院設立調解庭開展案前、庭前調解工作,案件承辦仲裁員加強庭中、庭后調解工作。依法細化終局裁決規定,擴大一裁終局案件比例。建立健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證據制度,制定體現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特點的仲裁證據規則。建立仲裁委員會仲裁辦案監督制度,提高仲裁辦案糾錯能力。推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三方仲裁員組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制度。推行“陽光仲裁”,探索開展仲裁裁決書網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積極推動法律援助參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活動,在有條件的仲裁機構設立法律咨詢及辦理法律援助申請手續專窗,繼續推進為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農民工、工傷職工、被欠薪職工及集體案件中的勞動者等開辟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工作。
(十三)簡化優化仲裁具體辦案程序。實施案件分類處理,簡化優化立案、庭審、調解、送達等具體程序,實行“繁案精審”“簡案快審”,提高仲裁案件處理質量和效率。規范簡易仲裁程序,靈活快捷處理小額簡單爭議案件。建立健全集體勞動爭議快速仲裁特別程序,通過先行調解、優先受理、優先排庭、經與被申請人協商同意縮短或取消答辯期、就近就地開庭等方式,實現快立、快調、快審、快結。深化仲裁庭審方式改革,推廣以加強案前引導、優化庭審程序和裁決文書為核心內容的要素式辦案等辦案方式,提高案件裁決效率。推進派駐仲裁庭、巡回仲裁庭和流動仲裁庭建設,為當事人提供便捷服務。
(十四)加強仲裁辦案管理與指導。依據上級部門制定的仲裁案件管理標準體系、辦案程序公正評價標準、辦案質量效率評價標準和辦案人員工作績效考核標準,加強對仲裁辦案的管理。建立仲裁辦案指導制度,通過每季度舉辦全市勞動人事爭議案例分析培訓會等形式,研討新型疑難案件,統一仲裁辦案標準,重點加強對新興行業勞動爭議、集體勞動爭議等重大疑難案件處理工作的指導。加強案例指導,綜合運用案例匯編、案例研討會、庭審觀摩等方式,發揮典型案例在統一處理標準、規范自由裁量權等方面的指導作用。統一仲裁文書格式,提高仲裁文書質量。
五、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處理銜接聯動機制
(十五)加強調解與仲裁的銜接。調解組織對調解不成的爭議案件,要及時引導當事人進入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定期向仲裁機構通報工作情況,共同研究有關問題;邀請仲裁機構參與調處重大疑難爭議案件。仲裁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建立仲裁員定點聯系調解組織制度,落實調解建議書、委托調解、調解協議仲裁審查確認等制度。在爭議案件多發高發地區,仲裁機構可在調解組織設立派駐仲裁庭。發生集體勞動爭議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總工會和工商聯、企聯等企業代表組織及時介入,第一時間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及時引導進入仲裁程序或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十六)加強調解與訴訟的銜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和工商聯、企聯等企業代表組織和司法行政部門應主動將各自掌握的調解組織信息報送市、區人民法院,積極引導調解組織入駐人民法院多元化糾紛解決中心,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派委托調解;人民法院依據各調解組織情況,提供派員掛點指導等司法服務。鼓勵和支持調解組織在訴訟服務中心等部門設立調解工作室。依法落實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對重大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或有社會影響的疑難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總工會、仲裁機構及時介入,指導調解組織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十七)加強勞動監察與仲裁的銜接。全面落實監察執法和調解仲裁的銜接機制,依法明確分工,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加強日常溝通與協作,形成工作合力,具體要求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協調銜接機制的指導意見》(粵人社函〔2016〕3594號)執行。各區要制定和完善監察、仲裁銜接的相關工作制度機制,不斷提高對勞動糾紛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服務水平。
(十八)加強仲裁與訴訟的銜接。切實發揮司法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進一步健全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裁審銜接工作制度,實現裁審銜接機制長效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要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規定,逐步統一社會保險爭議、人事爭議等爭議的受案標準,逐步統一裁審受理范圍;加強對法律適用問題的調查研究,對于因法律規定不明確等原因造成的裁審法律適用標準不一致的突出問題,向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提出意見建議,以通過制定司法建議或指導意見的形式明確統一的法律適用標準。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定期聯席會議、案件信息交流、聯合業務培訓、裁審統計分析等制度。依法規范保全程序、執行程序的銜接,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繼續加強“裁審案件電子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實現仲裁機構與人民法院之間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
(十九)積極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處工作。加強粵港澳勞動爭議調解仲裁銜接。圍繞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推動與港澳更高層次合作,探索在自貿區南沙片區勞動關系矛盾調處機制逐步與國際接軌。逐步開展聘任港澳仲裁員試點工作,充分發揮港澳仲裁員在化解勞動人事爭議、構建和諧關系方面的作用。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和南沙自貿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率先設立勞動人事爭議巡回法庭。探索推進與香港接軌的勞動爭議簡易裁審模式;發揮勞動爭議替代性解決機制(ADR)作用;在南沙區(自貿區南沙片區)內推動成立區域性、行業性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完善共建共享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推動法治化建設服務粵港澳大灣區暨“一帶一路”建設。
六、強化基礎保障作用機制
(二十)改善調解工作條件。要積極協調有關方面,按照基層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的有關要求,著力加強調解組織“有組織、有制度、有人員、有場所、有經費”的“五有”建設,落實“六規范(調解組織標識、名稱、工作職責、工作程序、調解員行為和調解員證書管理規范)、五上墻(標識、名稱、職責、程序、行為)”制度。
(二十一)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街鎮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和工業園區(開發區)調解組織要至少配備1名專職調解工作人員,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調劑事業編制等方式,拓展調解員來源渠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每年組織開展基層調解組織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培訓,有條件的區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后自行組織培訓,經考核合格的發放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印制的《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證》。司法行政部門要定期組織人民調解員開展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調解勞動人事爭議的專業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加強仲裁工作隊伍建設。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要注重從工會和工商聯、企聯等企業代表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中聘用兼職仲裁員,積極吸納律師、專家學者等擔任兼職仲裁員。努力探索建立仲裁員激勵和職業保障機制,拓展職業發展空間。在非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的仲裁機構開展相應的職稱評聘。健全風險防控機制,推進行風建設。加強思想道德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能力培訓。
(二十三)加快推進勞動人事爭議調處信息化建設。樹立“互聯網+調解仲裁”理念,推動仲裁辦案信息系統應用并完善功能;加快建設全市調解信息管理系統,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在實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內部信息互聯互通的基礎上,逐步實現調解仲裁信息與綜治、人民法院等信息系統的對接。利用“粵省事”小程序服務平臺,全面開展在線調解、在線仲裁、電子送達等,實現線上、線下服務對接,提供“一站式”爭議處理服務。探索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仲裁機構等各部門聯合開發建設“勞動人事爭議一體化處理”小程序,推動勞動人事爭議更好、更快處理。
(二十四)依法保障調解仲裁工作經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將調解仲裁工作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案件補助制度,按照“一案一補”的基本原則,根據案件處理的難易程度、涉及人數、涉及金額、社會影響等因素,劃分案件評價等級和補助標準。實行街鎮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案件補助,由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繼續實行專、兼職仲裁員辦案補助制度,補助標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動適時調整。探索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委托調解、檔案管理、專遞送達等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加強購買服務資金的預算管理。三方聯合調解中心調解員調解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調解補助標準,參照兼職仲裁員的辦案補助標準執行。建立集體協商爭議案件調停員補助制度,具體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協商后報市政府審定。
七、健全勞動人事多元處理工作協調機制
(二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各區要緊緊抓住當前中央和地方黨委政府大力完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契機,積極推動將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納入當地黨委、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將完善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制建設工作納入各級黨委政府提升社會依法治理能力、推進平安建設工作的總體部署,切實履行好指導、規范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和人員配備等職責,發揮好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規范發展的職能,定期研判勞動人事爭議矛盾糾紛化解情況,及時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二十六)明確任務分工。各級黨委政法委要把完善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內容,作為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評的基礎性指標,嚴格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人社部門要發揮在勞動人事爭議處理中的主導作用,承擔牽頭職責,制定完善規章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推進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并對本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人民法院要發揮司法在勞動人事爭議處理中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加強訴訟與調解、仲裁的有機銜接,依法及時有效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司法行政部門要指導人民調解組織積極開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勞動法律法規政策和調解方法技巧培訓,組織推動律師做好勞動爭議類法律援助和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工會和工商聯、企聯等企業代表組織要發揮代表作用,引導支持企業守法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立健全用人單位內部爭議解決機制,教育引導職工依法理性維權。部門間要建立完善形勢研判、信息溝通、聯合會商、協調配合制度,形成各負其責、齊抓共管、互動有力、運轉高效的聯動機制。
(二十七)營造和諧氛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明確任務、明確措施、明確責任、明確要求,并對本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制的宣傳普及工作,引導雙方當事人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達訴求,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培育和弘揚調解仲裁文化,大力宣傳先進調解仲裁機構和優秀調解員仲裁員。開展調解員仲裁員分級分類培訓,積極培育、推廣工作中的先進經驗和創新做法,為促進勞動人事關系和諧穩定作出新的貢獻。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共廣州市委政法委員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州市司法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總工會
廣州市工商業聯合會 廣州市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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