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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0 20:45瀏覽次數:2561次
剛簽完勞動合同,員工發現自己懷孕了,如實告知人事,被不適合職位為由辭退,怎么辦?
你好!就你的提問回復如下:
一、是否合法?
首先,“不適合職位”并非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辭退員工的法定事由。
其次,如果把“不適合職位”理解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的“不勝任工作”的話——先不說能否認定員工“不勝任工作”,也不說是否對員工進行了培訓或者調整了工作崗位,即使成立,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也不能依據上述規定將該女職工辭退。
因此,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行為應認定為違法。
二、怎么辦?
既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轄區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訴求可以是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二者選其一。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