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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電話解答中所說,對于2008年《勞動合同法》施行以前的工齡,你可以依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8條的規定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