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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14:41瀏覽次數:1393次
你好,我想咨詢一下,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電話通知我深圳分公司撤點,要求 在4月29日完成交接工作,并提供了異地崗位給我,但是我不想去外地拒絕了異地調崗,我在2020年8月底入職到現在已經有一年多,可以要求公司給多少賠償金?
你好!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80條第2款的規定,用人單位由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向深圳市行政區域外搬遷,由此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工作一年8個月能要求幾個月?
好的!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