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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9 11:46瀏覽次數:2383次
你好律師,我想咨詢一下勞動合同的問題,就是我來這個公司才一年,說是做滿三個月漲工資,漲完工資一年內不準辭職,不然漲的工資要扣除,而且要志愿服從加班,加班也沒加班費,這樣的合同有法律效應嗎?
你好!針對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首先,漲完工資一年內不準辭職的約定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在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自主決定給勞動者上漲工資等事項。因此,如果你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達成了一年內辭職用人單位有權扣除上漲部分工資的約定,該約定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如果不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應認定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在勞動合同中就你服從用人單位安排加班達成的約定,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應屬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