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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0 20:27瀏覽次數:2394次
我媽在天津一家工廠工作五年,有繳納三險,但繳納年數未滿15年。最近幾天年齡到達50周歲后,公司人事要求她去辦理自離手續(就在春節前剛剛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但是公司沒有給合同)。請問這種情況工公司是否存在過失,如公司有過失,應如何處理?
你好!針對你的提問解答如下:
首先,如果你母親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根據相關規定,你母親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基于法定事由而終止(即使合同未到期),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你母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并無不妥。
其次,如果你母親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那么,即使你母親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也不一定終止(就這個問題法律的規定并不相同)。在此情況下,你母親可以不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當然,也可以拒絕用人單位提出你母親辦理自離手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