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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7 17:50瀏覽次數:2435次
簽訂勞動合同以后,工作5個月,不正當理由強迫離職,沒有上保險,沒有最后一個月工資,要求開離職證明,被拒絕,現要求吧,保險公積金和工資的賠償。
你好!針對你所述情況解答如下:
1.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公積金的,可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要求用人單位補繳(見《天津市、各區社會保險繳費聯合執法辦公室聯系方式》);
2.用人單位沒有支付你最后一個月的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
3.關于“不正當理由強迫離職”,如果是你主動離職且非因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事由主動離職的,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是用人單位無故將你辭退的,可以按照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來認定,在此情況下,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以經濟補償二倍的標準支付賠償金,二者選其一。當然,這需要結合相關證據進行判斷。就此事項也可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也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