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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6 19:54瀏覽次數:2704次
1.公司規定試用期辭職要提前三十天提出,如果我遞交辭呈,公司不同意,按照勞動法三天后直接走人,可以么? 2.如果他謊稱沒有收到我的辭呈我怎么證明? 3.因為職業是會計,需要交接的東西很多,如果他不安排人員和我交接,我到三天直接走人,他以我沒完成工作造成他的損失起訴我怎么辦?
你好!針對提問解答如下:
第一、“試用期內辭職需提前30天提出”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相悖,是無效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內只要你提前3天告知用人單位便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辭職);
第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內辭職不要求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口頭或者通過短信、微信等方式告知都可以,而錄音、保存聊天記錄等都可以證明你提前進行了告知;
第三、如果用人單位故意不與你辦理工作交接,你可以將需要交接的內容做一份詳細的交接清單,之后可以將交接清單以及需要交接的材料、物品等交予公司有關負責人,也可以整理好置于自己的辦公桌,與此同時,通過復印、拍照、錄像等方式保留證據,證明自己已完成了工作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