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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16:15瀏覽次數:2199次
因為大領導要求加快完成工作,小領導安排加班,共八人,但是具體時間不同,月底上報加班,本人有4個休息日加班,另一個同事有1個休息日小領導以加班已審批,但是大領導不給給審批,并未支付我們兩人的加班費,其他六人均已支付加班費,是否構成違法?加班費是否還能要回?
你好!如果你們確已在休息日加班而用人單位又不能安排補休的,那么,用人單位就理應向你們支付休息日加班費。至于未履行內部的審批程序,不能作為用人單位拒付加班費的正當理由,因為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報酬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協商不成,可申請勞動仲裁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