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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休息均為勞動者應當享受的法定休假待遇,用人單位應當在公休假日和法定休假日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春節假期為3天法定休假日,4天公休假日,共計7天)。但是,在符合《勞動法》第41條、第42條等有關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延長工作時間(安排勞動者加班),且服從用人單位的統一安排是勞動者應盡的基本義務。因此,如果公司安排你在春節假期加班,而你不服從公司的安排進行強休的話,首先還不是工資如何扣減的問題,而是有可能構成曠工的問題,一定要慎重。
其次,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都是勞動者的法定休息時間,勞動者在該期間不出勤,是不應扣減工資的;反之,如果出勤了,還應額外支付工資(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