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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21:01瀏覽次數:2440次
2015年12月下旬去單位報道,2016年2月才簽合同,二月份工資至今未發,社保沒上,現在要離職了,應該跟單位訴求的補償包括哪些?在這三年未發過防暑降溫費,天津市的企業的防暑降溫費是必須發還是可發可不發呢?
你好!首先,無故拖欠的工資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發,而且工資屬于勞動報酬,一年的仲裁時效從你離職之后起算。其次,如果你是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及未及時足額向你支付勞動報酬為由離職的話,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你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即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計算。最后,根據天津市的有關規定,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每年6月至9月在崗的職工,均可享受防暑降溫費。但防暑降溫費不屬于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可以提出時效抗辯,如此則只能支持你提出主張之前一年以內的防暑降溫費。
單位補償的工資是按照基本工資給,還是最低工資標準,還是去年的平均工資給?
還有一個問題,我提出辭職報告上沒有寫因為拖欠工資,只寫到個人原因離職,現在還能要求用人單位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嗎?
一、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計算后,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如果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如果工作尚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二、根據本市的有關規定,勞動者只有明示被迫辭職的理由方可獲得經濟補償,亦即勞動者只有明確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為由辭職的,才能獲得經濟補償。你寫個人原因離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很難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