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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09:35瀏覽次數:2408次
我是江西瑞昌人 老板也是江西瑞昌人 他注冊的公司在天津市濱海新區。公司主要是做市政府地下管道疏通。
去年在別的城市做了40天 今年來天津做了10多天從管道摔下去了 當時叫老板送我去醫院 他不送 晚上痛的睡不著讓同事送我去天津空港總醫院 醫院醫生說骨頭沒事 第二天來醫院做磁共振結果要等3天后出來,老板說等結果出來。結果出來了半月板和其他組織2度損傷有水腫等。老板看到很嚴重之后給了2000元就不管不顧 工資也不發 他說我來天津沒做幾天事情。
我去勞動仲裁申請 他不予受理。后來到濱海新區人民法院起訴確認勞動關系。
我有證據如下:公司建立了一個微信工作群內容有什么時候上班 工地位置 做事內容 等 還有與公司老板微信聊天記錄 與公司老板的表弟微信聊天記錄 還有與公司老板的表弟通話錄音記錄《方言》 還有公司老板在江西省瑞昌市給我們買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附加醫療保險,保險內容是投保人老板名字 被保險的有我名字還有其他員工名字 什么工種下水道清潔工。 公司老板是法定代表人。
你好!回復如下:
你的情況歸納起來是兩方面的問題:一、你與用工主體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二、(無論你與用工主體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你是否能夠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申請工傷認定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既然你已經訴請確認勞動關系,那這里只說第一方面的問題。
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是很復雜的問題,你能提供上述證據,但還得具體看這些證據都反映了什么內容,證明了哪些事實,是否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包括:
一、用工主體和你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工主體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是否適用于你,你是否受用工主體的勞動管理,從事用工主體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你提供的勞動是否屬于用工主體業務的組成部分。
簡單來說,就是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構成要件的,認定你與用工主體之間成立勞動關系;其中一個要件不符合的,則你與用工主體之間不成立勞動關系。詳見《實務中勞動關系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