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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2 14:29瀏覽次數:1130次
楊律師,您好,我們已經和員工協商賠償,但是員工入職滿一年了,還有5天的年休假未休,要求這5這5天按照日薪200%來支付,但是公司不想支付,強制要求在協商離職日期的之前休完,合法嗎?
你好!應該說是可以的。雖然法律規定的是“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也就是說,要“考慮職工本人意愿”,但一般來講,對年休假的安排,是屬于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范疇的。這體現在:第一,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安排職工享受年休假;第二,職工自己要休年假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過批準后方可休假。此外,立法的目的是保障職工享受休假,也就是說,應優先安排職工休假。只有在未安排職工休假的情況下,才支付未休年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