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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0 19:38瀏覽次數:1729次
勞動者自愿從其他單位到我公司上班,我公司與其原單位隸屬于同一集團,其與原單位已經解除勞動合同,現在我公司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年限會從其進入其他單位之日起開始計算嗎。
你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46條的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可以要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因為是在同一集團內部調動,所以在認定時,很可能會對勞動者有利一些。至于你強調的“勞動者自愿”,你們可以這樣主張并提供相關證據,將來訴諸司法程序以后,看司法機關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