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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16:48瀏覽次數:3057次
自2019年年后,公司通知暫停施工,部分人員上班等候通知。然公司在公司群里五月份通知四月一日以后只繳納員工的社保(包括個人繳納的部分)。七月八日辦完離職手續后,公司以資金困難,停止生產原有不發前幾個月的工資。
你好!回復如下:
首先,《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7條第一款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其工資標準,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也就是說,根據上述規定,在非因你們原因造成停工停產的情況下,停工待崗期間,頭一個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你們的工資,此后也應當按照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水平向你們支付工資。
其次,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和《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15條的規定,公司應在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同時一次性付清應當支付你們的工資。
針對公司拖欠工資的問題,你們既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屬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