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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08:38瀏覽次數:2176次
十年在公司!我就問了一下為什么績效每個月都是我最低!找領導要數據!他就急了……就說取消這崗位!公司負責人說跟你們領導尿不到一個壺先去人資坐著,沒有績效!就在這坐著不予理睬!
你好!回復如下:
一、關于績效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集體合同、規章制度中規定你符合享受條件的,那么公司應當按照約定或者規定向你發放績效工資。但如果既無約定也無規定,那么公司不向你發放,也很難說違法。
二、關于調整崗位,根據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第19條的規定,公司對你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需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才能認定為合法:
1.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
2.符合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客觀需要;
3.調整后的工作崗位的勞動待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而被調整崗位,或者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調整崗位的除外;
4.調整工作崗位不具有歧視性、侮辱性;
5.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