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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根據該規定,用人單位理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一次性付清你的工資。
當然,如果你認為用人單位開除你違法,可以就此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并恢復你的工作,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向你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二者選其一。
沒有合同
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方面,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即另一倍工資);另一方面,可以提供下列憑證證明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請問勞動局電話號碼是多少?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