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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4 16:30瀏覽次數:842次
入職15個月,只在最開始的時候簽了試用期合同,里面只規定了試用期,轉正后沒有簽正式合同。 現在老板動了想開除我的念頭,我提出普通的n+1賠償后,他又說不是想開除我。 請問如果我就勞動合同這件事做文章,他再來給我補勞動合同,這是可以的嗎。我可以不同意嗎。 或者我能否就勞動合同這件事,單方面提出離職并索賠?
你好!首先,“勞動合同這件事”是不能作為勞動者提出被迫辭職的理由的。其次,如果只簽了試用期合同,那相當于“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認定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相當于你們簽訂了為期幾個月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沒有約定試用期。在此情況下,在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一個月內與你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向你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你可以就這個事項申請仲裁提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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