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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 11:58瀏覽次數:577次
該公司的工作月計算:按上月20日-本月19日。
背景:在前公司5月20日-7月19日,共存有5票業務但均無發放提成。
其中有一票業務是2023年6月9日下訂單,原定2023年6月17日開船,因船期延誤(客觀原因)致使6月21日開船。按照前公司規定這票業務因超19日,要被劃入7月業務非6月,故要按7月份提成計算。但因前公司要求無需多坐班1個月可迅速辦理交接后離職,致使我7月份在前公司僅待16天(含3天年假),無時間無法完成業績指標4500元,該公司現要扣我7月份的底薪(計算方法當月無完成業績基礎指標,薪資將按底薪*80%計算)。但該在我本人的催促下正常支付7月基礎薪資3383.91(粗略計算式:4500÷21.75*16=3310.34元),無按前面描述將底薪乘以80%。現在我提出支付我的提成薪資時,前公司以“當月無完成業績基礎指標”為由,要在我6月提成里扣掉這900元。這是否合理?可以有什么法律條款支撐我追回這個款項?謝謝!
你好!是不是說,7月的基礎薪資3383.91元已經實際支付了,而且公司對此沒有異議?如果是這樣,那你們的爭議焦點就在于6月份的提成該不該扣900元的問題。就此,首先要看你們之間關于提成的發放條件及發放標準是如何約定的。更為具體而言,要看你們是否約定“當月無完成業績基礎指標”就可以扣除提成,從而由此判斷公司扣你900元提成是否具有充分的依據。
關于提成的發放條件及發放標準,一般是當月無完成基礎指標是沒有發放提成的,而且直接是在底薪上扣錢的。因為這一單是延誤的,所以如果它要扣我900的話,就不應該正常支付我7月的基礎薪資的。
我的重點在于公司未給足我離職時間,反而在這幾天時間里以指標未達標為由扣錢,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