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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 16:36瀏覽次數:893次
老師,請教下,勞動法第40條,(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請問第二條是指試用期嗎?試用期單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嗎? 第三天中,重大變化指哪些重大變化?例如公司沒有業務要員工辭退,或者轉行了,這算重大變化嗎?謝謝
你好!首先,《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2項的規定不是針對試用期,而是針對所有不勝任工作的情況。其次,只要是依據第40條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都要提前一個月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第三,“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一是要求是“客觀情況”,二是要求“重大”,也就是說,有程度上的要求。如果只是“沒有業務”,不一定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但如果達到了很嚴重的程度,那就有可能屬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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