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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9 23:14瀏覽次數:532次
在試用期被已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辭退我,且沒有拿出我無法勝任這個工作的考核,入職前和入職后的工作崗位職責有變化。直接找新人來替換我,一開始說直接辭退不賠償,我不接受,看了勞動合同之后說,賠付三天的工資,相當于提前三天通知我離職。
你好!按你所說,很大可能是用人單位以你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你的(依據的是《勞動合同法》第39條),而不是不能勝任工作(依據的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關鍵還是先拿到用人單位辭退你的證據,最好是書面的辭退通知,然后可以申請仲裁。之后,你是不是不符合錄用條件,是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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