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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2號)第11條的規定,如果勞動者的工傷系第三人侵權所致,勞動者先獲得侵權賠償的,不影響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于醫療費、喪葬費和輔助器具更換費等不得重復享有。
楊律師您好!由于對方選擇了先報工傷,再起訴侵權,所以重復主張醫療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等費用包含住院伙食費、交通費、護理費嗎?
首先,這里有一個法律適用的問題需要講清楚。如果勞動者是先獲得侵權賠償,然后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由此,在勞動者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的案件中才應當適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2號)第11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而如果勞動者是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然后再主張侵權賠償的,則在侵權責任糾紛的案件中不應適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2號)的規定進行處理,因為該規定是調整工傷保險待遇關系而不是調整侵權法律關系的。其次,關于你說在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算不算重復主張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傾向于認為勞動者享受了工傷保險待遇,是不能減輕或免除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只是部分項目可能不會支持重復主張。但具體哪些項目不支持重復主張,就屬于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范疇了。參考案例: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19民終1140號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