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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 13:36瀏覽次數:2325次
公司優化管理原先的職位沒有了,公司安排其它職位不適合崗位,公司對本人不服從分配崗位,下達嚴重警告處罰是否有效?
你好!你所述情況首先涉及到公司單方調整你的工作崗位是否合法的問題。根據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第19條第1款的規定,公司單方對你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方為合法:
1.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
2.符合公司生產經營的客觀需要;
3.調整后的工作崗位的勞動待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因你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而被調整崗位,或者因你不能勝任工作而調整崗位的除外;
4.調整工作崗位不具有歧視性、侮辱性;
5.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同時,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公司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經濟效益出現下滑等客觀情況對內部經營進行調整,屬于公司經營自主權的范疇,由此導致你的崗位變化、待遇水平降低,也是合法的。
綜上,如果公司對你作出的崗位安排合法,而你拒不服從,那么公司可以根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對你進行適當處罰;但如果公司對你作出的崗位安排本身就不合法,或者并無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的規定作為依據,那對你作出處罰決定就是缺乏事實依據和/或制度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