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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0 16:47瀏覽次數:533次
請問《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舉證通知書》中規定“申請人需補充提交證據的,應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依據的是哪條法律規定?
你好!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15條“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的規定,舉證期限是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的。也就是說,十天也好,十個工作日也好,都是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據法律規定進行指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