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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5 15:22瀏覽次數:515次
律師您好,坐標深圳南山區,我與同事約 8 人,于去年 9 月 8 日當天被公司裁員,且均簽有裁員賠償(n+1)協議,蓋有公司公章,協議上寫著最晚于去年11月底之前支付賠償,延期則需賠償利息;與此同時,公司在 2022 年有跟全體員工簽署(本質上為強制性)為期 6 個月降薪 20% 的協議,且承諾半年后將降薪的部分連帶利息一并償還,但也逾期至今,被裁員時仍未償還。
目前聽聞公司可能會在近期被法人賣出,因此想咨詢一下:
感謝您的聆聽,誠摯期待您的回復,謝謝!
你好!首先,仲裁時效是1年,按你所說的情況,應該是自公司未按期支付相關款項時開始計算。超過1年仲裁時效的,仍然可以申請仲裁并獲得受理,但最終相關請求會被駁回。其次,我不知道你所說的公司被賣出具體是什么意思,如果是指股東出讓股權,那不會對你們與該公司進行仲裁或者訴訟產生實質性的影響。第三,個人爭議案件和集體爭議案件,在處理周期上不會有太大的區別。如果是集體爭議案件{勞動者人數在10人以上(含10人)},首先要推舉3至5名員工代表,然后同樣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材料申請仲裁。
感謝楊律師的專業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