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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 08:53瀏覽次數:468次
員工在試用期內,試用期即將結束,有證據證明員工沒有達到轉正標準,但此時員工表明自己懷孕了,是否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你好!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員工,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受女職工是否處在“三期內”的限制的。當然,用人單位能否舉證證明該女職工確實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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