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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10:08瀏覽次數:503次
銷售員持續一個年度或連續3個年度業績考核達不到公司最低要求,也長期不來公司,無考勤打卡記錄,并且通知本人來公司面談個人的情況,也不來與公司協商,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當事人不來與公司協商,訴求補償金,公司應當如何處理較好。
你好!“業績考核達不到公司最低要求”和“長期不來公司”,這是兩個問題。其中,前者是可能“不勝任工作”的問題,而后者是可能“嚴重違紀”的問題。具體而言,在公司有業績考核要求,且已經該銷售員確認的情況下,該業績考核要求對該銷售員是具有拘束力的。在此情況下,如果該銷售員達不到公司的考核要求,可以認定其“不勝任工作”。但“不勝任工作”并不能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而是要先行調崗或者培訓,之后仍“不勝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至于“長期不來公司”是否可以認定為嚴重違紀,要結合該銷售員的具體工作情況以及本公司的規章制度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