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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5 14:43瀏覽次數:473次
被公司以某個違規行為開除后(勞動解除通知書),(3天后)又被要求簽了一份通知(關于承認另一種違規行為),
請問仲裁的時候,只需要針對開除通知書上描述的行為進行陳述辯護?
還是需要對后續簽了字的通知做陳述辯護,后續簽了字的通知對勞動仲裁的影響大不大
你好!嚴格來說,開除3天以后再簽的那份通知,對于已經作出的解除行為不會再有影響了。但是,如果勞動解除通知書上只是籠統地寫明開除的理由,而3天以后承認的另一種違規行為也可以包含在內的,那很大可能還是會在仲裁庭的考量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