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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 11:08瀏覽次數:507次
年初公司讓員工從深圳搬去惠州辦公,我和同事兩人沒同意去惠州辦公,當時領導和我們說不去的會面臨離職。后面由于公司即將開展會工作量大,領導又和我們說公司沒讓不去的惠州辦公員工離職,可以繼續在深圳辦公,是我們自己解讀錯了。3月底整個展會項目結束后,領導又找我們兩個約談,說給半個月的緩沖期讓我們找工作,公司是沒有賠償,我們當然不同意。前天4月8號領導突然和我們兩人打電話說,公司效益不好要開源節流,給你們兩個安排放假,10號后不用來上班了,沒有書面通知,而且放假期間連深圳基本底薪都不給,我們不同意。當時領導讓我們找行政羅杜鵑溝通,行政那邊消息不看也不回,微信語音不接,后面用手機撥打過去由于她不知道是誰就接聽了電話,我們問羅杜鵑公司給安排我們放假的事,她說不知情不知道 ,馬上掛斷了電話。后面領導又讓我們問行政經理黎文,也是微信語音不接,用手機撥打過去由于他不知道是誰就接聽了電話,我們問行政經理黎文公司安排給我們放假的事,他說是的,公司效益不好其他部門員工也有安排,讓我們直接執行,我們說讓他出個書面通知,行政經理黎文說通知是不會出的,我們正要繼續講話他就把電話掛了,后面給他發消息也不回了
你好!像你說的這種情況,收集好相關證據,是有可能能夠認定是由于公司整體搬遷至惠州從而導致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的。在此情況下,你們可以依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80條第2款的規定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