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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14:13瀏覽次數:547次
合同里面寫著操作工實際崗位倉管完全不一直,員工再續簽合同的時候質疑了,公司不認同,這完全就是強制員工簽名
你好!無論是簽訂還是續簽勞動合同,均應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則,因此,如果你對勞動合同的內容不認同,可以提出修改意見或者拒絕簽訂。關鍵問題是,在你拒絕續簽的情況下,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首先說,勞動合同期滿的,無論勞動者是否想要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均有權不與勞動者續簽(必須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而終止勞動合同。只是區別在于,如果是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N)。而如果是勞動者拒絕續簽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N),要分兩種情形來說:情形1、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從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情形2、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從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至于你說的續簽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崗位不一致,是否屬于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主要是看該工作崗位的調整是否具有懲罰性或者侮辱性,又或者是否涉及勞動報酬標準的降低。如果不涉及到上述內容,而只是工作崗位調整的,一般很難認定為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