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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 15:17瀏覽次數:448次
假設員工A是銷售,base是10000元/月,銷售獎金是當季度發放上季度的。員工在23年10至23年12月休產假,產假期間公司正常發放base及上季度獎金。后面公申領下來的生育津貼是80000元,請問此時公司是拿員工產假期間實際發放金額(即10至12月的base+上季度的獎金)跟生育津貼對比看是否需要補差,還是拿產假期間的base+產假期間的季度獎金(10-12月)跟生育津貼對比看是否需要補差呢?
你好!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17條第2款“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的規定,如果員工A在休產假期間領取的產假工資少于生育津貼80000元的,用人單位應將生育津貼80000元減去已支付產假工資后的余額支付給員工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