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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4 17:10瀏覽次數:604次
公司在offer和勞動合同中,都寫有轉正員工享受公司正式員工福利(餐補、話補、交通補助),但又在績效考核方案中規定,員工業績不達標的情況下,公司可以單方面取消員工的福利。
在績效考核方案中,員工業績不達標的情況下,取消員工福利是否合法呢?
你好!你問的問題比較復雜,因為首先要看績效考核方案的內容是和勞動合同、offer的內容沖突,還是前者是對后者的細化。簡單來說,我傾向于認為二者是沖突的。在此情況下,一方面,變更勞動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公司無權單方變更。另一方面,你所稱的績效考核方案應該是公司單方作出的規定。如果該方案未經民主程序制定或者未向你公式告知的,那該方案對你不具有拘束力。如果是經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你公示告知,則可作為用工管理的依據。然而,即便如此,當勞動合同與規章制度的內容不一致時,勞動者是有權請求優先適用勞動合同的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