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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17:15瀏覽次數:723次
謝謝楊律師的解答,因為通常社保公積金的繳納成本是稅前成本,而企業是在我工資稅后再扣除那部分公司應繳納的社保成本以公司的名義替我繳納的,過去兩年的還因此損失了幾萬元的稅收成本,這個成本能夠主張公司返還嗎?其次還有一個細節,在和新公司談薪酬的時候,我提及了新公司繳納社保基數太低的問題,新公司表示這是公司統一的,無法改變,只能給我一些“社保補差”來彌補我的訴求,因此加了一點錢,但是這個錢和按合規繳納的成本還是有差距的,這個所謂的"社保補差“就是公司多給我一些錢,社保就不用按照相關規定繳納了,我的理解是這個所謂的”社保補差“從其產生的初衷來說就是一個違反法律法規的偽命題,但是站在公司的立場上這個”社保補差“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嗎?另外我的正式的錄用信和工資單上都沒有”社保補差“這個項目存在的,只是但是談工資的時候口頭談定后就加在了總工資里。最后我想問一下如果請律師大勞動仲裁官司,一般是怎么收費的呀?
公司原來的標準是9000的繳納基數,我為了維持過去的標準,自己貼錢給公司讓公司按照三倍社保基數進行繳納?
首先,如果是按照9000元的基數繳納,因為明顯低于你的實際工資收入,所以確實會造成你多繳個稅。但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12條的規定以及本人的辦案經驗,如果稅款已經繳交給稅務機關,你可以去找稅務機關辦理退稅,但想要求公司賠償損失,應該是不會獲得支持的。
其次,在你貼錢讓公司按照社平工資三倍的標準繳納社保的情況下,上一條回復中已經解答,應該是可以要求公司返還多扣的工資的。但公司給你發的“社保補差”,有可能可以抵扣這里多扣的工資。
最后,關于律師費標準問題,附上廣東省律師服務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