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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6 14:47瀏覽次數:481次
員工發送了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如果能夠證明員工是違法解除的,并不存在被迫解除的因素,公司是否可以追加員工的責任,要求賠償呢?
你好!如果最終認定員工并不構成被迫解除,并不一定就構成違法解除。這種情況下,員工的主要問題應該還是集中在沒有提前30日通知上面,這當然也可能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由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但問題在于,必須造成實際的損失,勞動者才需要賠償;如果未造成實際損失的,則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正因如此,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據此要求勞動者賠償責任的,成功的案例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