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2024-06-21 18:13瀏覽次數:505次
員工在試用期內離職,填寫離職單的時候,對“入職時間”、“離職申請時間”及“離職最后工作時間”進行了修改,系填寫時出現錯誤,員工自行進行的修改,離職單上有員工簽字。 1.5年后,員工提起仲裁,仲裁原因“公司在試用期內非法辭退”,要求賠償。 在仲裁時,該離職申請單是否有效呢?
你好!單就這份離職申請單而言,肯定是可以作為證據,至于其中進行過修改的內容是否應當采信,要結合在案其他證據和事實,綜合判斷是不是該員工進行的修改。如果能認定這一點,那司法機關會對其中的內容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