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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那么超過一個月未續簽合同的情況是否應該默認合同續簽?
最高院的這條司法解釋,針對的是在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如何確定的問題。“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就是視為仍按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繼續履行的意思,亦即按原條件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這與用人單位未在到期后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簽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二倍工資,二者并不沖突。參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64條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