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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關于提成發放的條件、標準和范圍等問題,一般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達成的約定為準。簡單說就是,雙方如何約定,或者制度中如何規定的,就按約定和規定執行。而就此,誰作為提出主張的一方,誰便負有舉證的義務。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提成的,勞動者作為提出主張的一方,便應就存在業務提成的事實舉證。
感謝楊律的回復,謝謝!
離職后多久時間內享有提成、比例多少,請問在制度中如何約定才可規避法律風險?(擬在制度中約定“”離職可享受剩余部分銷售提成,另外部分提成由接收工作新同事享有”,但目前對享有發放時間、2者享有比例尚暫未疑問),還請指教!
具體內容,由你們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并可參考員工的意見。我只能從合法性的角度給出建議。如果你們是在制度中作出規定的,應該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經過民主程序制定;2、對內容進行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3、內容制定不存在明顯不合理,且不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