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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11條、《廣東省職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規定》(粵人社規〔2023〕17號)第6條等相關規定,深圳市女職工按如下標準享受產假假期: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二)有下列情形的,分別增加相應假期:
(1)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3)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年修正)第30條的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獎勵假。
(三)女職工流產的,按下列情形分別享受產假:
(1)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至30天產假;
(2)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
(3)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