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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修正)》第30條第2款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歲以內,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兒假。”由該規定可知,你問未婚母親生育子女是否享受育兒假,首先涉及到在我國未婚生子是否違法的問題。
而針對這一問題,簡單來說,就以前的規定而言,應該是違法的,因為2020年以前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有這樣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告知其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
顯然,該條規定中已經明確將“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子女的情形定性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而且是要承擔補辦結婚登記或者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法律責任的。
但是,在2021年的修改決定中,已經把第四十六條刪去了,在《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修正)》中已經沒有未婚生子屬于“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要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同時,結合2021年《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修訂情況可以知道,其實政策上對于生育已經很大程度上放開了,不應再將未婚生子認定為違法行為。而既然未婚生子并不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21修正)》《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修正)》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那未婚生子就不應作為不享受育兒假的除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