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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18:58瀏覽次數:614次
8月26日,我們公司企微上通告說本月8月31日搬遷至龍崗,(與現工作地點多距離45km,通勤時間來回4個小時)咨詢過公司回復,沒有任何補貼,讓我們搬遷過去,不然自理,這個可以算被迫離職嗎(簽訂的勞動合同里有說是在深圳市內,但雖說的確是深圳市,但是45km的距離與那么長的通勤時間并且沒有任何補貼)
你好!這種由于用人單位整體搬遷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爭議,基本上是適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80條的規定進行處理的。具體而言就是,如果用人單位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搬遷,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如果用人單位由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向深圳市行政區域外搬遷,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