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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司法實踐當中對于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待崗普遍持寬容的態度,除非員工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是惡意的,否則,一般不會認定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待崗的行為違法。這其中的道理在于,一方面,用人單位決定停工、停產,是其經營自主權的范疇,如果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如停業整頓、場地裝修、沒有訂單等)需要停工、停產,司法機關不應當干預,不應當不準許;另一方面,用人單位決定停工、停產是有代價的,那就是要向員工支付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和生活費。在正常情況下,沒有哪個用人單位會不需要員工提供正常勞動,而白白向員工支付工資和生活費。其次,根據經驗和總結,對于勞動仲裁委作出的裁決結果,法院百分之八、九十的概率會予以維持。詳見《勞動爭議案件一審改判率的統計數據證明:一定要打好勞動仲裁》。
公司并未停工停產,且沒有部門裁撤或重構之類的,公司想以較低的補償逼迫老員工離職。不離職就調崗降薪,不去新崗位報到,直接發最低工資2360元,員工在職仲裁,結果公司敗訴,公司就直接粗暴地讓員工待崗了。
請問,以上能證明公司惡意要求待崗嗎?去法院還有無翻盤的機會?謝謝!
你說的情況我理解,現實中通過安排員工待崗的方式逼迫員工主動辭職,進而達到變相裁員的情況很多。但是,真要是訴諸司法程序以后,公司會舉證證明自己是基于生產經營需要而安排員工待崗(待崗就是停工停產)的,員工也要舉證證明公司安排其待崗是惡意的。就你說的情況而言,很大程度上可以認定公司是存在惡意的,但關鍵是如何提供證據證明它,讓仲裁員和法官相信你說的這些情況。司法實踐當中,多數員工提出的用人單位是惡意安排其待崗的主張不能成立,就是因為員工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該主張。至于“翻盤的機會”,由于不了解詳細案情,不好妄下判斷,但如上所說,就現實情況而言,對于勞動仲裁委作出的裁決結果,法院改判的概率不是很高的。
此外提示一點,如果待崗期間公司一律發最低工資,那待崗工資發放應該是不符合規定的。在此情況下,你們應該抓住這一點考慮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去告公司惡意安排員工待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