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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應在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最長不超過11個月。參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64條。
還想問下,公司要跟我續簽勞動合同的話,是不是要提前一個月告知我呢?
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 是不是不行?
與你續簽勞動合同不用提前一個月告知,而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一個月內完成。如果你拒絕續簽的,公司有權與你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除外)。
謝謝楊律!祝萬事順意